企业在境内上市最高奖励1000万!清远修订扶持企业上市办法清远日报-Plus
- 时间:1周前
- 作者:船型开关
清远将根据上市进度、募资总额、募投资金投向清远的比例等标准,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同时,清远对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了适当放宽,进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奖励申请等程序也将进一步简化。
记者从市金融工作局获悉,为支持企业紧抓注册制机遇,加强完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培育,推动更多清远企业利用长期资金市场做优做强,同时引导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清远,该局对《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已经以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清远格外的重视企业上市工作。早在2011年,市政府就印发了《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对清远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挂牌的扶持政策与奖励作了规定。2017年12月,《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大对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企业成功上市的奖励标准最高可达1000万元,在粤东西北地区名列前茅。
近年来,围绕《办法》有关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清远市把促进企业利用长期资金市场作为加快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引领经济不断持续健康发展。截至10月末,我市累计境内外上市企业4家,IPO在审企业3家,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企业4家,同时挖掘出一批优质潜力企业巩固上市后备力量,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梯次后备队伍。
今年7月,清远对2020年已完成 IPO 发行的东鹏控股奖励1000万元,对2020年已经通过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的聚石化学和金禄电子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加上2020年对豪美新材奖励的900万元、对稀美资源奖励的300万元,清远近两年来已共计兑现企业上市奖励达2700万元。
“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修订)》,争取培育一批规范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促进一批优质企业成功上市,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市金融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与原有的政策相比,《办法(修订)》有望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现代治理制度,提升产业和区域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和优质营商环境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办法(修订)》表示,为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相关的单位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公司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合乎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有关科学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以及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等项目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同时,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对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在发展中引进的符合有关条件、被认定为我市高精尖缺的人才,在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
与原有的政策相比,在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办法(修订)》优化扶持了企业上市的奖励标准,按照募投资金投向清远比例不同而奖励额度有所不同。
“这样有助于带领企业募投资金投向本地,促进公司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群化水平,优化资本资源配置。”市金融局指出,上市公司的科学技术创新、品牌影响、吸引高品质人才能力助推我市整体发展,募投项目落地本地逐步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发挥上市公司对地区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而奖励程序方面,《办法(修订)》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向上市办提出奖励申请,上市办对公司申请材料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近年来,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相继实施,企业上市速度加快。为使更多优质企业紧抓注册制机遇,《办法(修订)》适当放宽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连续盈利等财务指标:1.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截至最近一期末,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
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我市建立了“清远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与原来的政策相比,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的流程环节也进一步简化:由市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在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已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并已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立即进入绿色通道。
(一)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奖励,并按以下方式兑现。
1.企业已聘请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
2.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或注册批复并上市后,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并择符合最高条件的一项适用:
(1)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2)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7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4)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9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业,另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8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企业,另外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境外上市且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投向本地的,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三)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市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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